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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悲剧案例再添一例。

  近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从业人员迟某因长达19年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不仅累计亏损高达476.21万元,还收到了监管的25万元罚单。

  天津证监局公告显示,迟某在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监管部门计算,累计亏损高达476.21万元。根据相关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及银行账户资料等多重证据,监管认定了其违法事实。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实际上,监管系统早已对迟某的违规行为实施了预警。2024年11月,天津证监局就曾对迟某作出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相关决定书载明,迟某在财达证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当时已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进一步启动立案调查。迟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最终决定对迟某处以25万元罚款。

  迟某案并非孤例。自2024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打击力度。

  业界分析人士指出,尽管从业人员熟知合规红线,但在利益诱惑面前仍有心存侥幸者选择铤而走险,此次长达近19年的交易周期不仅未实现盈利,反而巨额亏损近500万元,这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个人违规操作亦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和合规代价。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对多起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开出罚单,涉及数十名从业人员,多名人员被处以罚款乃至市场禁入。一系列案件表明,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零容忍”态度正在持续强化,制度“高压线”已全面架起。

  天津证监局表示,迟某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5万元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监管部门备案。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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