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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5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9年建立以来仅经历两次小幅修订,本次修订是条例颁布以来幅度最大的结构性修订完善。其背景在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已发生变化,原有“重购轻租”“单位-职工绑定”“封闭运行、严格提取”的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资金沉淀、使用场景偏窄、逆向再分配等结构性问题,过去一段时间地方的散点探索正上升为全国统一框架。
  本次修订从47条到52条,新增5条,实质性修改约15条,核心变化体现在八个方面:

  (1)利率决定机制调整。旧版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改为“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如果最后落地,意味着公积金存贷利率的发起权或从央行转移至住建部。旧版流程是“央行提议→征求住建部意见→国务院批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变为“住建部商财政部和央行提出→国务院批准”。虽然央行仍参与协商,但“商”(协商)与旧版的“提出”(主导)在制度权重上有本质区别。这一点在我们看来,可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我们后文详述。
  (2)提取范围大幅扩容。旧版第二十四条规定6种提取情形,修订征求意见稿扩至9种,并将排序调整为:支付房租、购建房和大修、偿还贷款、装修(设额度上限)、支付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国务院批准条款。
  三处关键变化:一是房租提取从“超出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式限制改为无门槛的“支付房租”;二是新增装修和物业费两项;三是加设国务院批准条款为后续扩展预留空间。此外,提取排序将“支付房租”提至首位,从法规层面体现了“租购并举”的政策导向。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资金金额可合并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后续贷款额度计算。这一设计打通了“租房提取影响未来贷款额度”的政策堵点,是制度衔接层面的重要完善。
  (3)提取流程简化。旧版要求提取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这一环节,职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结合贷款审批从15日缩至10日,缴存人的实际使用便利度显著提升。
  (4)投资范围小幅扩容。从仅限“国债”扩展至“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5)增值收益用途拓宽。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扩展为“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将廉租房升级为公租房并新增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6)缴存制度更优化。缴存比例在保留5%下限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比例区间”两个概念,上限定为“国家规定”而非条例直接规定,为后续政策调整留有空间;费用列支合并为“机关及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两档,去掉了事业单位单独列支的表述,简化了财务处理。
  (7)灵活就业群体纳入。第四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自愿参加,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政府制定,完成了从地方试点到法规确认的跨越。
  (8)监管和罚则体系完善。新增数字化互认互贷(第三十一条)、信用体系和失信名单(第三十七条)、纠纷化解机制(第三十九条)三条,有利于维护资金安全和制度公信力。罚则方面新增骗提骗贷的专门条款等,以适配更为广泛的提取范围和更为简化的提取流程。
  本次条例修订有何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本次公积金制度改革可能产生三点积极影响:
  第一,对宏观经济而言,有利于释放被动储蓄,助力消费能力
  从宏观视角看,公积金制度强制缴存的规定被动抬高了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储蓄率,职工工资的5-12%被锁定在公积金账户中,直接降低了当期可支配收入和消费倾向。
  更关键的问题其实是资金“低效闲置”,一是,严格的提取条件不再适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资金沉淀不断加剧,个贷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之比)已从2021年的84.2%降至2024年的73.9%,贷款余额净增量从2015-2021年年均约6000亿元降至2022-2024年年均3900亿元,2024年底公积金净留存资金(缴存余额-贷款余额)已接近2.9万亿元,且2022-2024年“缴存-提取”差额年均约9100亿元,即每年有近万亿新增资金被闲置。二是,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偏低,沉淀资金主要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远低于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的投资回报。
  本次修订扩大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打通租房与贷款的衔接堵点,实质上是将沉淀在公积金体系中的部分“死钱”转化为居民可支配的“活钱”,让公积金在居住领域承担更多支付责任,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其他消费支出,有利于缓解消费抑制、畅通经济循环,与“提高居民消费率”等政策导向相匹配。
  仅以支付房租提取一项为例,按照2024年人均1.2万元的提取金额和1.76亿人的缴存人数(已有支付房租提取2257万人,假设上升至9000万人左右),释放的增量支出规模即在8000亿左右,约占居民消费支出金额的2%左右。在当前内需偏弱、居民消费倾向偏低的宏观背景下,或有一定的增量经济拉动效果。
  第二,对于房地产市场,暂不高估短期刺激效果,更偏中长期制度性改善
  短期看,本次条例修订或可通过三条渠道对稳地产形成边际支撑,但效果不宜高估。一是,降低购房隐性成本,提取范围从购房扩展至装修、物业费,实质上将购房后的“隐性支出”纳入公积金支付范围,降低了购房的综合持有成本。二是,若后续公积金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可能有助于购房金融条件的进一步宽松。三是,条例修订释放了“政策继续加力稳地产”的信号,对购房者的预期有边际改善作用。
  相比于短期刺激,本次公积金改革更重要的是中长期维度的制度性完善。过去的公积金体制服务于增量时代、“重购轻租”和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化高峰期。而当前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存量时代,核心城市二手房交易占比超过新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口超过2亿,旧制度的“购房贷款工具”定位已经无法匹配新现实。
  本次修订的长期意义在于完成了公积金制度从“单一购房融资工具”到“住房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位转换。改革的方向有三个维度:一是从“重购轻租”转向“租购并举”,将“支付房租”提至提取情形首位,租房提取金额可计入贷款额度,从法规层面承认了租房消费与购房的平等地位,适应房地产市场新的供求关系;二是从“购房交易端支持”转向“全生命周期支持”,新增装修、物业费、兜底条款,覆盖了购房前、购房中、购房后的完整链条,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三是从“单位职工绑定”转向“全社会覆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回应了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绑定模式的失灵。长期看,公积金制度运行质量的提升——更高的使用效率、更广的覆盖面、更便捷的跨区域流动性等,将直接改善住房金融体系的底层效率,对稳住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盘”有长远意义。
  第三,对于金融市场而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提升配置效率
  公积金体系10.9万亿以上的沉淀资金,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长期资金来源。本次修订在金融维度有两处拓展:一是投资范围从国债扩展至政策性金融债,虽然幅度有限,但打开了拓宽投资渠道的制度窗口,后续若进一步放开至地方政府专项债(信用等级高、期限匹配)、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仅可以提升缴存人的实际回报,也能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二是增值收益用途扩大至“公租房运维”和“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
  但本次修订也有三点值得商榷:
  第一,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公积金利率的调整机制或需要稍加讨论。从历史沿革、法规和宏观政策一致性、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角度看,与《金融法(草案)》保持一致可能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毕竟公积金利率一端连接缴存人存款收益,一端连接贷款人融资成本,也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银行定价体系,征求意见中的机制调整需要斟酌。
  第二,拓宽使用范围后,需要关注资金池流动性平衡。公积金本质是“缴存—提取—贷款”的资金池模式,提取条件放宽后,部分资金本就紧张的城市可能面临更大流动性压力;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后,也有必要在扩大覆盖面和资金可持续性之间寻找平衡。
  第三,投资范围扩容仍有优化空间。当前仅从国债扩展至政策性金融债,考虑到十万亿级沉淀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未来可探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拓宽至地方专项债、高等级信用债等更多资产。
  从公积金制度的长期定位来看,本次改革方向积极,是公积金制度适应房地产新模式、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重要起点。在完善了公积金“怎么交”、“怎么用”等问题后,还有“谁来管、管多大、向哪走”等更多深层问题值得后续探索,期待公积金制度在服务民生方面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
  风险提示:政策效果不及预期,利率定价与货币传导风险。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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