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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衡量出海项目的回报率(ROI)需要同时考虑经济指标与非经济因素。

  当前,全球外商投资(FDI)监管环境的不断收紧以及产业政策驱动的宏观经济重构,正迫使资本对供应链、投入成本及市场准入进行重新定价。

  这种“FDI审查与经济安全”的合流,不仅体现在欧美等地法规改革等政策层面,更深入渗透至实务操作之中。例如,欧盟的监管机构采取了更具干预性的救济措施,将审查触角延伸至更广泛的行业领域,并对企业的股权控制结构及数据治理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敏感度。

  在这一环境下,中企在向外探索时,如何审视和精准测算每一笔“合规溢价”,并利用法律工具穿越监管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决定企业能否平稳落地深水区的关键。

  作为拥有超过22年跨境并购经验的资深专家,富而德(Freshfield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育欣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总体来看,中企应对监管风险的方式已经非常多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准备工作也做得越来越细致。“虽然没有哪一个单一的手段能解决所有问题,但通过前置的自我评估和申报策略、法律架构的加固、保险工具的应用以及外交渠道的预留等等,中企考虑风险应对措施的维度和深度比以前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他称。

  合规成本的显性隐性

  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为满足出口/投资目的国的合规标准,企业平均需要额外承担的固定成本占其增加值(Value Added)的4.7%。在出海的法律实践中,应如何找到收益与监管摩擦带来的损耗之间的平衡点?

  在沈育欣看来,当下衡量出海项目的回报率(ROI)需要同时考虑经济指标与非经济因素,他将合规成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算得清”的账。这属于显性成本,包括监管申报规费、庞大的律师及顾问团服务费,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在当前的强监管周期下,申报周期可能长达6个月甚至12个月。此外,针对当地环境、健康与安全(EHS)标准、包装环保要求等硬性合规的经营支出,也都可以在项目启动前进行量化评估。对于这类成本,企业应当将其直接纳入ROI测算模型,与预期收益进行刚性匹配。

  第二类则是“算不清”的账,主要源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这类“合规风险”很难用具体的金额或百分比来估算,却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隐性成本。沈育欣认为:“即便是在欧美这样法律框架相对成熟的市场,监管政策也会调整;而在新兴市场,如东南亚、拉美或非洲,不确定性则更为显著。这不仅是政府换届带来的政策性反复,还包括其法治建设尚在填补空白期,法律法规走向难以预测的客观情形。”

  对此,沈育欣建议,在处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时,企业应建立起战略维度的平衡观。

  “首先,要审视投资的战略意义。如果一项投资除了财务回报外,还承担着企业全球布局、技术迭代或市场卡位等战略目的,那么在面对不确定性带来的潜在成本增加时,企业的容忍度可以适度提高。”他称。

  其次,要做好最坏情况的预案。沈育欣提示:“当法律法规发生剧变导致成本激增,甚至使投资难以持续时,企业必须及早准备应对机制,而不是等‘天塌下来’以后再说。”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风险的区域对冲。沈育欣举例说:“在进行出海决策时,建议企业不要将所有筹码押注在单一国家或地区。通过在不同法域、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进行分散投资,可以有效平衡特定地区的合规摩擦,从而在整体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稳健分布。”

  CFIUSFSR的实操策略

  在交易实操层面,沈育欣强调,很难针对所有项目给出统一的“药方”,“因地制宜”是核心。

  他对比了美欧两个最具代表性的监管体系。首先,以美国市场为例,虽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被视为赴美投资的一大障碍,但也并非完全不可逾越。他举例说:“过去几年,我们曾协助一家电池公司赴美与当地企业组建合资项目。考虑到此前已有类似项目遭遇阻碍,我们当时建议采取一种更灵活的申报策略。CFIUS的规则有一个特点,它并不强制要求‘先签约后申报’,这就给了我们操作空间。”

  沈育欣解释说:“很多时候,项目失败是因为签约并公开后引发了来自政客、媒体或公众的压力,进而倒逼监管机构‘严审’项目。于是我们决定在项目正式签约前,向CFIUS进行申报,并且积极主动沟通,尽最大努力打消其顾虑。在这种相对低调的环境下,CFIUS最终给予了有条件通过,之后我们再公布项目,整个流程就走得顺畅很多。”

  而在欧洲,情况则完全不同。沈育欣对比道:“欧洲的监管规则非常细碎,许多监管流程的侧重点更多是进行信息收集,而非直接卡死交易。以《外国补贴条例》(FSR)为例,抛开公共招标类项目不谈,在并购审查领域,经过审查附条件通过的也只有一起。”

  因此,沈育欣直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真正的挑战在于信息披露的尺度。有些披露要求介于商业秘密与合理信息要求之间的模糊地带,中企往往对此比较敏感,甚至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在应对欧洲监管时,关键在于早期的自我评估:首先确定是否触发申报,其次是预判自身对信息透明度的接受程度。只要企业愿意在合规框架内提供满意的答复,大概率是能够平稳通过监管审查的。

  针对那些不确定性更高的新兴市场,沈育欣建议借助“双边投资协定”(BIT)的保护。他说:“由于监管往往不按常理出牌,我们现在更倾向于从架构防护和风险分散的角度来发力。过去大家搭建投资架构可能主要考虑税务筹划,比如通过离岸中心来减少税务成本,但现在如何最大化地获得BIT的保护已变得同等重要。如果发生了投资争议,即便不一定真正走到仲裁那一步,潜在的法律压力对那些需要维护招商形象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依然有效。”

  此外,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转嫁也是一个选择。“比如通过中信保或者世界银行下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购买政治风险保险,涵盖汇率、法律变动或地缘政治风险,这本质上是支付一笔确定的保费来规避不确定的巨大损失。最后,法律之外的救济手段也必不可少。比如现在很多中企在投资前就会评估,一旦出现极端问题,是否能够通过政府间的外交渠道进行有效的协调来解决问题。”他称。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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