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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ST际华(维权)(601718.SH)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2020年虚减利润总额约5.02亿元、2018年至2021年通过融资性贸易及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等违法事实。时任总会计师何华生因知悉土地出售收入跨期确认问题未予纠正、未审慎核查业务实质,对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因未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实质并监督正确会计核算,对2021年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时任总会计师何华生简历如下:

图片来源: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的《何华生:踏上军需逐梦路 会计相伴与相行》。

何华生1963年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84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北三六一一机械厂会计员、财务部长、厂长助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企业管理部职员;湖北三六一一机械厂总会计师;际华轻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此前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根据该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何华生2020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6.8万元。

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简历如下:

图片来源:公众号【际华3537公司

】于2026年2月9日发布的《公司党委召开2025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刘改平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北车集团济南机车车辆厂会计;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多经企业集团、同力钢构公司综合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长;中国北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车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审计稽核部部长、职工董事,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际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该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刘改平2025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3.75万元。

公告如下: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岭先生、袁海黎先生、段银海先生、何华生先生、容三友先生、邱卫兵先生、彭长清先生、吴同兴先生、夏前军先生,刘改平女士、邓晓霞女士、王静疆先生、马建中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502,111,658.99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年至2019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098,495,638.15元、2,997,624,845.12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元、2,980,144,144.2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年至2021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3.68%、6.54%,虚增营业成本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3.60%、6.51%。

综上,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098,495,638.15元、2,997,624,845.12元、550,776,959.10元、

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2.48%、14.17%、3.68%、6.54%,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元、2,980,144,144.24元、550,776,959.10元、1,013,129,465.60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3.60%、6.51%。同时,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502,111,658.99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19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0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20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9年至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集团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2018年至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2021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2021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2020年至2021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2019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际华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万元罚款;

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

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4)。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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