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保新知

  金融强国,始于金融立法。

  5月11日,中国政府网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其中显示,金融法草案等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保险法修订草案等多个法律文件。

  其实,早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显示,今年将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如今,《办法》下发,金融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金融法距离落地再进一步,保险法修订也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推动《金融法》制定

  打造“1+N+X”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计划》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办公厅立法计划主要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展开。

  而作为“国之大者”,金融法更是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

  据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持续深入推进,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且我国已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但同时,我国金融领域仍然面临着法律体系协调性不足、金融立法修法滞后、缺乏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等问题。

  金融法,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当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法律“N”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X”,需要与“1”确定的基本规定对标对表、立修并重,具体规范各领域的金融活动,“1+N+X”的模式则共同构建了科学完备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为此,制定《金融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法治与金融实践的匹配度和适应性,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全面加强金融法治整体统筹和系统安排,为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原则和遵循,增强金融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就是在金融法的基础上专门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制定的法律。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规定条款主要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相关规定在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面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条款。《金融稳定法》也将是我国首部统筹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专门法律。

  顺应时代发展

  《保险法》修订迫在眉睫

  金融法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解决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中的法治难题,突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在这一统筹下,作为专门针对保险业的法律,《保险法》的修订,更是关乎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大计。

  据悉,2024年9月,在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曾透露,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保险法》的修订。

  他进一步指出,过去的保险监管主要强调“行为监管”,比如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产品的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赔行为等微观行为,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不当经营侵害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就不仅仅强调微观的具体经营行为,还要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只有保险公司经营稳健了、依法合规经营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正如其所言,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曾于2002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有限修订,2014年和2015年仅对个别条文作出文字性调整。

  但就当下的保险市场看,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从规模来看,还是从消费者的接受度,抑或保险经营层面看,都与早些年前的保险业截然不同。当下的保险业出现了数字经济、新业态风险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新命题,不仅如此,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保险科技的深度融入,保险业行业生态正在被重复。

  这样的背景下,保险法律体系亟需顺应时代发展。为此,《保险法》的修订,不仅是时代所趋,更是行业高质量发展所需。

  此次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意味着《保险法》修订也进入到实质性推进阶段。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市场建言《保险法》修订方向

  王胜邦曾透露,《 保险法》修订整体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是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当中、保险业监管当中、保险机构服务当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短板,进一步为保险业高效发展奠定好的环境。

  那么,《保险法》的修订该如何体现“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建议,在总则部分,应宣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等。就目前看,法条显然还不足。具体而言,第三条应当增加对保险活动的具体内容即业务范围进行基本规范;第四条应当在行政法规后增加“和行业基本规则”;第五条阐述的保险原则不能仅限于诚信原则,还应当加上自愿、公平原则。

  保险合同法条部分,应参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应当提示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修改完善;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三年”,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增加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后果规定;完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规定;设置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

  保险业法条部分,应增加对“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纠纷调解;增加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监管规定;修改需要审批保险条款费率的范围;增加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接管的触发条件;审慎处理保单打折问题;建立跨境监管合作制度;完善审批受理和备案制度等。

  还有人建议《保险法》修订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出台,是否为保险业市场化营销增加更多的灵活性,为“流量运营”留一个活口。例如,现行的《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禁止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条款,在制定之初旨在防范恶性竞争与理赔风险,但在数字化营销时代,其执行已严重脱离市场实际,催生了普遍性违规与“暗箱操作”,反而损害了监管权威与市场公平。

  因此,建议顺应“报行合一”的监管方向,通过修订法规或明确执法标准,将小额、透明的客户激励行为合法化、阳光化,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不过《保险法》的修订草案还未正式出台,新时代下的新命题,还需要保险业自己不断探索。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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