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编造、传播寒武纪虚假芯片订单信息!冯朋朋和班可可仅赚293.53 元,被北京证监句罚合计 45 万!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开出一则极具警示意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冯朋朋、班可可两人因编造、传播上市公司虚假芯片订单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惨遭重罚。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 冯朋朋,1982 年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 班可可,1989 年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二、违法全过程

  2025 年 8 月 29 日 22 时许,冯朋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文章,捏造某上市公司获得大量追加芯片订单不实信息,文章在网络广泛传播扩散,全程仅获利119.83 元

  8 月 31 日,相关方要求删文后,冯朋朋下架文章;9 月 1 日企业正式发布澄清声明。

  紧随其后,班可可从网络获取原文后,自行改写加工、夸大表述

  ,炮制出误导性更强的第二篇文章,并于 8 月 30 日通过公众号对外发布,最终获利仅173.70 元。同样在被要求后删除文章,后续等待官方澄清。

  三、当事人申辩 被监管全部驳回

  班可可在听证中提出两点申辩:

  内容改编自他人文章,借助 AI 工具生成,没有刻意误导市场的主观恶意;

  主动删文、及时止损、配合调查,自身获利极少、家庭经济一般,处罚过重请求减免。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复核后明确:改写后刻意增加夸大描述,误导性更强;身为自媒体运营者,理应知晓涉上市公司敏感信息传播的市场影响,现有处罚已综合考量全部情节,

  不予减轻处罚

  。

  四、最终处罚结果

  冯朋朋:没收违法所得 119.83 元,罚款 20 万元

  班可可:没收违法所得 173.70 元,罚款 25 万元

  两人合计罚没超 45 万元,对比百元微薄收益,反差极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冯朋朋、班可可)

  当事人:冯朋朋,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班可可,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朋朋、班可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冯朋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班可可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班可可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冯朋朋、班可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朋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025年8月29日22点11分,冯朋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1,前述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冯朋朋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19.83元。在相关方于2025年8月31日要求删除文章1后,冯朋朋删除了其发布的文章1。2025年9月1日,相关方发布了澄清声明。

  二、班可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班可可将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文章1进行改写,形成了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2。2025年8月30日18点24分,班可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2。前述信息通过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班可可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73.70元。在相关方于2025年8月31日要求删除文章2后,班可可删除了其发布的文章2。2025年9月1日,相关方发布了澄清声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文章相关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朋朋、班可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班可可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案涉内容改编自文章1且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蓄意误导市场的恶意。其二,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诚恳配合调查,处罚金额与其获利、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不匹配。

  综上,班可可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班可可将文章1改写为文章2

  ,增加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其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运营者,应当意识到该行为会产生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班可可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冯朋朋没收违法所得119.8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二、对班可可没收违法所得173.70元,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尉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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