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于震
1982年,18岁的姐姐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如今,随着刘先生父亲的去世,其所留的6万元存款,也因姐姐的下落不明而迟迟无法取出,“这笔钱为何不能直接取出?究竟该怎么办?”刘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
银行
没有公证书 无法办理取款
公证处
要求去法院申请宣告姐姐死亡
公安部门
查不到信息无法出具证明
法院
没有信息无法立案

失踪40余年的姐姐
成了取款的难题
“6万元目前一份都取不出来,我实在没办法了。”今年60岁的刘先生是西安市临潼区穆寨街办业池村咀子组的村民。2024年年底,刘先生的父亲去世,此后,他了解到父亲在秦农银行临潼马额支行还存有6万元的存款未取出,“当时我拿着《死亡注销证明》和村上开具的《证明》来到银行,希望取出剩下的存款,但银行核查后拒绝了我的诉求,表示遗产超过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刘先生说,问题的核心在于,他还有一个40多年前走失的姐姐。
刘先生介绍,母亲于2023年离世,他们家共有姐弟三人,其中二姐在1982年也就是18岁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已失踪40余年。“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或出具相关证明,但问题在于,我这个姐姐找不到,而且由于时间过早,至今也无法查询到其本人的任何有效身份信息。”刘先生说,他也想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但立案需要提供失踪人员的身份信息,而经民警查询,也无法找到他姐姐在公安系统里的相关信息,导致无法立案。
“1982年走的,40余年了,人确实没找到,随着老人的离世,关于姐姐的很多事,人也慢慢遗忘了。”刘先生无奈地说,他还有另一个姐姐,这个姐姐是可以到场配合公证的,但关键是那个失踪了40余年的姐姐,成了无法绕过的难点。
时间太早只记得姐姐姓名
身份信息缺失是难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为了这件事,近一年来刘先生常常往返在银行、公证处及公安户籍室。“银行方面表示按规定操作,没有公证书无法办理取款;公证处要求宣告失踪继而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查不到姐姐信息,无法出具证明;法院没有信息无法立案。“各个单位也是正常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事,咱也能理解,但是我也不知道该咋办?”
5月13日,对于刘先生的遭遇,秦农银行(临潼马额支行)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刘先生父亲所留存款超过五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仍需通过公证程序并由公证处开具公证书,银行才能进行下一步处理,已将相关规定和请款告知刘先生。
临潼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则建议,刘先生可先向法院申请其姐姐失踪,根据时效期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此后向公证处递交相关资料,公证部门会按流程处理,研判是正常继承或代位继承等。对方表示,失踪并不代表死亡,目前无法确定继承人的状态。
“经过查询,确实没有找到刘先生所说的姐姐相关信息。”当地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告诉记者,刘先生目前提供的信息仅有其姐姐的姓名,具体的出生年月日等信息尚不清楚,建议刘先生搜集并提供更多的信息,方便公安机关进行查询和了解。
>>并非个例
全国多地已在探索破局之道
无独有偶,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近年来因家庭成员下落不明导致遗产继承陷入“死胡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检察院及公证部门也纷纷探索破局之道。
媒体报道,2023年,25岁的兰某在父亲去世后发现留有20余万元存款,但因母亲在其2岁时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证明文书,银行拒绝放款。兰某持父母结婚证到派出所查询,但受早年技术条件所限,婚姻登记上仅有母亲姓名和籍贯,无身份证号码,根本无法锁定其身份。最终,兰某向松阳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从婚姻登记档案中发现女方身份信息仅有姓名和籍贯,存在严重缺失,遂启动调查,最终通过两省三地多部门联动找到了失散20多年的母亲,兰某顺利取出了存款。
2026年,青海省湟中区的大学生小丽同样无法取出亡父的6.5万元存款。原因之一是生母早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且生母与父亲未登记结婚,导致公证机关无法出具继承权证明。检察院启动“综治+检察”联动机制,最终促使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该错误婚姻登记。
近年来,各地公证处也在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的新途径。2024年,陕西省汉阴县公证处在办理一起继承公证时,发现被继承人的母亲自1990年左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证处随即启动“绿色通道”,协调汉阴县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程序。法院经过法定公告期后判决宣告死亡,朱女士凭法院判决书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在三日内拿到了继承公证书。
>>律师说法
特殊历史背景下 破解需依法优化办事流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首先需明确,本案中银行、公证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规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失踪并未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权依然受法律保护,遗产不能随意由部分继承人单独继承;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支取管理规定,5万元以上大额遗产存款,继承人必须持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才能支取,公证处依据《公证法》规定,办理继承公证需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无法确认失踪继承人身份及生存状态,有权不予办理公证,相关单位均是依法依规履职。
赵良善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刘先生可先由村委会、派出所出具早年纸质户籍、人口失踪事实证明,向法院申请简化立案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姐姐死亡,法院经法定公告期满后,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凭借法院生效判决书,即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手续,破解循环办事难题。
“此类继承难题有着深层法律原因与特殊历史背景,破解需依法优化办事流程。”赵良善表示,从历史背景来看,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纸质户籍登记,未建立全国人口信息联网系统,早年失踪人员无完整电子身份档案,导致信息无法核查;从法律层面,核心是遗产继承需保障所有继承人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失踪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原则所致。针对这类历史遗留疑难问题,可依托《民法典》继承编、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法院、公安、公证、检察多部门联动机制,放宽老旧失踪案件立案、公证材料要求,开通便民绿色通道,依法适用宣告死亡简易程序,兼顾法律规定与民生需求,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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