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金融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将迎来新惩戒措施!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人民银行官网于5月15日发布公告,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4日。
按照“谁管理、谁决定、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机构及个人实施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涉及领域具体包括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例如未经批准设立票据、支付、征信机构,支付机构实控人大额挪用备付金等。有分析人士指出,《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惩戒与修复并重的逻辑,二者并非对立,而是一体两面的制度闭环。

涉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
十项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复、附则等五章。
在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违法违规类型包括十大类,主要涉及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包括未经批准设立票据交易机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实控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拒收人民币现金或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以及以“征信修复”等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等。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围绕上述违法违规事项,此前相关监管部门已有对应的管理要求,例如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牌照,而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或是实质性开展支付业务等,这类机构在被查处后往往会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名、删除违规字样或办理注销手续。
此前,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在4月23日发布辖内未取得“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业务资质经营主体名单,共计141家机构被点名,其中37家机构涉及支付业务。按照要求,相关机构应及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申请注销登记。
在征信领域,开展“征信修复”此前已被明令禁止。结合北京商报记者过往调查来看,在监管多次强调“征信修复”风险后,2026年一季度,仍有中介人员借着一次性征信修复政策的热度,打着“征信分析”“征信代看”的旗号,开展“征信洗白”等服务。而在《管理办法》出炉后,开展这一活动的中介人员等或也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精准直指行业乱象,列举的情形相当具体,其核心在于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与信用机制的约束力相结合,从而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苏筱芮举例称,《管理办法》提到“支付机构实控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将实控人而非仅机构列入名单,从名义负责人追溯到幕后实控人,能够有效遏制机构沦为实控人“提款机”的乱象,此举不仅使得机构风控团队地位得到大幅提升,还将推动机构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变革。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整体来看,《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在现有监管规则基础上对重点风险领域实施的制度化信用约束措施,延续并强化了对支付、征信及人民币流通等业务中已明确禁止行为的监管执行,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通过名单管理提升违规成本,压实机构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惩戒与修复并重
鼓励积极纠正失信
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相关主体也将迎来进一步的惩戒措施。根据《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同时对信息进行公示,在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也会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管理办法》指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用,将金融机构管理等工作与信用监管相结合,对被列入对象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除了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外,《管理办法》同样鼓励被列入对象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而与此前个人贷款逾期信息将在征信记录上保留5年后予以删除相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应当移出。
同时,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但需要满足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等三项条件。
苏筱芮认为,《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惩戒与修复并重的逻辑,二者并非对立,而是一体两面的制度闭环。以惩戒为约束底线,以修复为向上通道,能够使得市场主体既有不敢失信的畏惧,也有再次恢复的希望,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从“惩戒导向”进阶为“治理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人民银行强调,《管理办法》旨在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
在王蓬博看来,《管理办法》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信用机制打通监管闭环,解决过去单一行政处罚震慑不足、整改难以持续的问题。这一制度安排提升了综合成本,使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多个环节受到限制,形成跨领域约束效应。同时,明确3年管理期和12个月可申请提前移出的规则,既保持惩戒刚性,又保留整改通道,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行为、重建信用。
“从长远看,此举强化了金融领域信用基础设施,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撑,对提升行业合规水平具有实质性推动价值。”王蓬博补充道。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责任编辑: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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