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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电科数字(维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科数字)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电科数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2025年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2025年12月18日13时44分、13时47分,以及2025年12月30日11时18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回复,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
电科数字所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电科数字所称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系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
2026年1月13日,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海证监局认为,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科数字时任董事会秘书侯志平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案涉信息的发布,但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为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侯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电科数字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3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1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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