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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文中简称“董秘新规”或“董秘规则”),即将于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其中提到“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述董秘新规虽暂未正式落地,但不少A股上市公司已在摩拳擦掌,积极物色董秘人选,应对新变化。

  另外,对于董秘新规将带来的影响,各方普遍给予肯定。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规禁止董秘兼任关键经营与财务职务,能有效防止角色混淆与利益干扰,使其更专注于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监督公司治理架构与程序的合规性,从而守住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防线。

  董秘新规落地在即 企业开始“抢人”纳才

  “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了解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经验者优先”,一家已转型“游戏+云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近期在招聘董秘的任职条件中提到。

  另一家生物技术行业A股上市企业近期也在招揽董秘人才,在其提出的招聘任职条件中,该企业要求应聘者需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上市公司董秘或相关高管经验”,在教育背景方面,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法律、财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上述案例,是近期A股上市公司密集招揽董秘人才的一个缩影。记者还观察到,近期部分A股上市公司已完成董秘的变更。

  出现上述现象的背景是,不久前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述规则将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规则施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与该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该规则规定。

  记者发现,招聘董秘的上市企业中,不少企业都存在董秘兼任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的情况,招聘董秘很大程度上应是为了满足新规要求。

  除了已上市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物色董秘,一些有上市意向的未上市企业也加入“抢人”大军。比如在某招聘平台上,一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就在招聘董秘,岗位职责包括“主导A股IPO整体规划,统筹中介团队,把控申报、问询、发行全周期,保障顺利登陆资本市场”“完善三会治理,合规内控与信息披露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对董秘的任职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企业对董秘一职开出的薪酬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高的月薪超过10万元,低的月薪在1万元~2万元,比如近日一家农林牧渔行业A股上市企业招聘董秘一职时开出的薪酬为月薪为“10K~11K”(注:即1万元~1.1万元)。不过,总体而言,多数企业近日在招聘董秘时开出的薪酬还是明显高出相应地区的社会平均薪酬水平。

  上千家A股公司或面临调整

  资料显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董秘兼任财务总监的情况比较普遍。

  据Wind数据,目前董秘兼任财务总监的A股上市公司有近900家,为目前董秘兼任最集中的类型。

  另外,董秘兼任公司总经理的A股上市公司也有近100家,再加上董秘兼任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的情形,意味着董秘新规施行之后,预计将有上千家存在董秘兼任情形的公司或面临“整改”,陆续调整相关岗位,以符合新规。

  记者观察发现,中小规模上市公司构成董秘兼任的主体,部分大型上市公司也存在董秘兼任的情况。

  数据显示,上述纳入统计的上千家A股上市公司中,目前市值低于100亿元的公司就有超过600家,占比超过一半。从行业角度来看,目前董秘兼任情形广泛存在于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若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划分,机械设备、电子、电力设备、医药生物、计算机等行业公司数量较多,钢铁、煤炭、银行、石油石化、家用电器、综合、美容护理等行业存在董秘兼任情形的公司数量相对较少。

  另外,从所属上市板来看,上述存在董秘兼任情形的公司广泛分布于不同上市板,其中主板公司最多,接近500家;创业板企业也不少,接近300家;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中,也有不少企业存在董秘兼任财务总监等情形。

  新规助力A股公司提升治理水平

  对于董秘新规,特别是对于新规中“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各方普遍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将有助于提升A股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志军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规定,通过强制董事会秘书与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分离,提升董秘履职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核心职责是组织信息披露、保障公司治理合规、协调内外沟通,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岗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数据生成。若由同一人兼任,容易导致“自己编数据、自己披露”,削弱内部监督,增加信息披露造假风险,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角色冲突(如既参与经营决策又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导致合规风险。李志军认为,该规定将推动上市公司高管人事陆续调整。

  李志军在受访时认为,上述董事会秘书禁止兼任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董事会秘书独立履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筑牢合规防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以及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禁止兼任关键经营与财务职务,能有效防止角色混淆与利益干扰,使其更专注于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监督公司治理架构与程序的合规性,从而守住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防线。

  二是健全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保障措施,赋予董事会秘书“直报权”,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赋予董事会秘书在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直报权”,这大幅增强了董事会秘书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三是设立董事会秘书专业门槛,以董事会秘书的专业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明确董事会秘书具备财务、会计、法律、金融等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的多条准入门槛。这将促使上市公司聘任专业的资深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通过董事会秘书的专业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四是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对董事会秘书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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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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