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自5月26日起,在香港地区银行渠道线下开立投资账户对客户提供的文件有了新的要求,需要签署资金合法来源的声明。
  据文件显示,新增签署跨境披露声明主要内容为,开立投资账户本人须确认“所有用以支持投资活动以及相关结算的资金均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并且要求中国内地居民留意,投资账户服务只适用于身在香港的投资者(例如在港生活或工作)且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月27日,针对“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投资账户需签署声明”一事,香港金管局在回应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时表示,相关监管要求系5月22日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的,系按当地监管要求做的调整。
  香港证监会发现当地证券经纪行开户时存在重大缺失
  5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通函指出,近期对12家持牌证券经纪行的开户作业手法进行了检视(此次检视),并识别出(除其他事项外)以下方面的重大缺失:对开户文件的尽职审查,以及对与海外中介人建立的跨境代理关系的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检视发现,某些经纪行在开户过程中接受了其客户提交的可疑或伪造文件,及未能在对与海外中介人建立的跨境代理关系进行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的过程中,识别出预警迹象和异常情况。
  这令人对客户的意图产生严重疑虑,包括账户有可能遭不当使用来进行可疑或不法交易,并使持牌法团面临更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事实上,有部分账户其后涉及在没有交易活动的情况下进行了可疑资金转移。
  因此,持牌法团必须对各种预警迹象保持警觉,例如账户仅用作存款并在资金被悉数提取后一直闲置,银行账户出现频繁变更,互无关联的客户共享银行账户或地址,以及海外中介人的客户背景概况与该等中介人的司法管辖区或典型的客户群不相符。
  香港证监会发出通函,旨在提醒持牌法团注意在此次检视中识别出的缺失和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开立及管理客户投资账户时的额外措施。
  在此次检视中所识别出的缺失,以及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已载于通函中。除其他事项外,持牌法团应按照通函中的要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以侦测是否曾接纳可疑或伪造文件来开立账户,并关闭涉及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的账户。
  香港证监会对某些经纪行在处理开户时尽职审查不足深表关注,并绝不容忍持牌法团在与客户建立或维持持续业务关系时,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香港证监会将对违规经纪行采取监管行动,包括要求由外聘顾问进行内部监控及回顾审查,施加发牌条件以限制有关经纪行的业务活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香港证监会在通函中指出,在开立及管理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账户时须采取额外的措施。鉴于在此次检视中识别出的可疑或伪造文件大多涉及内地投资者的账户,且考虑到持牌法团可能面对的相关业务、监管和声誉风险,通函中载列的持牌法团在开立及管理有关账户时须采取的额外措施,包括应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核查,关闭以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以纾减该等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作非法活动的潜在风险,以及所有持牌法团在为内地投资者开立新的投资账户时须采取的额外措施,例如投资者声明。
  香港证监会强调,当持牌法团直接或透过有关联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或香港境外的中介人,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持牌法团必须同时遵守香港及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在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持牌法团不应从事或助长任何非法活动。
  特别是,持牌法团应注意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中国内地当局在2026年5月22日联合发出的通知,当中指明对某些在内地进行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及投资基金相关活动的整治方案。持牌法团应注意,若违反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监管规定,或会构成不遵从《操守准则》中所列明的情况,并可能会导致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持牌法团必须立即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规事项。
  香港证监会提醒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须为确保就开立账户及与客户维持关系而设有适当的操守标准及稳健的内部监控系统,防止接受可疑或伪造文件和持续全面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方面,承担最终责任。
  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应从速处理通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加强持牌法团的监控措施,并确保全体员工已接受妥善培训,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如持牌法团及其高级管理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他们的适当人选资格或会受到质疑,并可能引致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
  香港证监会将透过非现场监察、现场视察和主题检视,继续监察持牌法团的合规情况。香港证监会亦会按照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与它们合力处理业界的失当行为。
  香港金管局协同香港证监会加强投资账户监管
  记者了解到,此次香港金管局出台的相关文件主要是为了配合香港证监会对投资账户的监管。
  香港金管局提供的材料显示,要求注册机构在开设及管理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账户时须采取三项额外措施,其中包括:一、关闭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识别自2023年1月起或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时段内曾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客户投资账户,有关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二、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具体指由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账户,而该账户截至2026年5月22日(参考日期)均无任何资产结余,且在参考日期起计前12个月内并无由客户展开的活动;三、新开立投资账户时,须向该内地投资者取得书面声明确认所有用以支持投资活动及相关结算的资金均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等。
  相关文件显示,新增的额外监管措施只适用投资账户,包括综合银行账户内的投资账户,非投资功能(例如普通储蓄、来往定期存款、支付、贷款及信用卡等)则不在相关措施适用范围内;同时,有关额外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个人客户,并不适用于公司客户与机构客户。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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