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证监会严肃查处老虎富途长桥非法跨境展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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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中国证监会八部门联合出手,全链条打击非法跨境证券业务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思文 李树超

  跨境证券监管迎来升级!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全面打击境外券商非法在境内展业的乱象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同时监管亮出罚单预期,对富途、老虎、长桥三家头部境外券商启动立案处罚程序,拟全额没收其境内违法所得,释放出跨境金融监管严监管、零容忍、长牙带刺的鲜明信号。

  本次《整治方案》强调建立长效机制,打防结合。设置两年过渡期,同时出台多项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引导市场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业内人士表示整治工作的目标十分明确,边界清晰,就是要坚决全面取缔境外机构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在境内开展招揽、交易、开户、结算等活动都属于此次整治工作的范畴。两年缓冲过渡期的设置,兼顾了监管整治力度与市场温度,通过稳妥清理存量,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整治过程中得到保护。

  要点1:

  划清红线:无资质境外机构境内展业全属非法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明确一条核心底线:所有境外机构,只要未获得证监会境内经营许可,在境内开展的一切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业务均为非法经营。

  本次整治实现全链条闭环打击,覆盖三大违规主体:一是直接非法展业的境外机构;二是帮助境外机构拓客、运维、提供技术和客服支持的境内合作主体、中介;三是各类传播引流的网络平台及自媒体账号,彻底斩断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完整链条。

  这意味着,不止大家熟知的境外券商在境内开户、股票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核心行为要被整治,哪怕是在小红书、短视频、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引流开户、营销等行为,以及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也全部纳入违规整治范围。

  要点2:

  两年缓冲期细则出炉:只出不进

  为平稳化解存量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专门设置两年集中整治过渡期,实行“只卖不买”的柔性管理规则。

  过渡期内,所有非法境外机构不得再为存量投资者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仅支持投资者卖出持仓、转出资金。

  待两年整治期结束后,相关境外机构必须彻底关停境内官网、交易App及全部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境外机构面向境外用户的合规服务不受影响

  要点3:

  八部门联动共治

  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

  次整治打破单一部门监管局限,构建起证监会牵头工信、公安、央行、外汇局、网信等八部门联动,从网络、资金、机构、执法、广告等各个维度全面排查。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经营风险防波堤”“防浪堤

  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督促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停止相关经营工作的进度安排,并对相关主体开展调查;金融监管总局将约谈相关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

  网信办将及时对相关涉非信息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对问题严重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进行严肃约谈并处罚;电信主管部门将对涉及的境内网站、App进行下架或关停;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违法广告进行治理;公安部将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等。

  同时监管将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更新非法境外机构名单,实现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置,筑牢跨境金融风险长效防线。

  要点4:

  三家头部境外券商拟被处罚

  合法投资渠道完全畅通

  针对部分境外券商违规展业的乱象,证监会已对老虎证券、富途证券、长桥证券三家机构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证监会拟决定,全额没收上述相关主体的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继续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严厉打击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稳定。

  业内人士分析称,本次整治绝非限制居民境外投资,只是取缔非法渠道。境内投资者依旧可以通过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等官方正规渠道,合规参与境外市场投资,合法投资需求完全能够得到满足。

  要点5:

  《整治方案》如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投资者通过非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损失,将难以得到境内法律的充分保障和救济。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严打非法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

  除设置两年缓冲期外,《整治方案》还明确多项措施保障存量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措施包括要求境外机构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同时,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

  此外,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境外机构相关跨境展业活动的非法性及危害性,务必选择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附: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证监发〔202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5月9日

  (本文有删减)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坚持部际央地协作,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坚持稳妥推进,精准施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经营风险防波堤防浪堤。
  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坚决查处严重违法机构,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围绕非法展业全链条开展整治,分阶段逐步压降非法存量境内投资者账户及资产规模,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对象
  1.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
  2.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
  3.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二)整治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相关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包括在境内运营网站及交易软件、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开展返利营销活动、宣传推介和诱导认购境外股票等。禁止互联网平台在境内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证券期货开户通道等便利。禁止网络自媒体账号在境内发布相关推介引流信息。
  2.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非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包括通过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等跨境接收和传输开户申请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导或协助境内投资者违规开户。
  3.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活动、非法提供交易服务,以及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
  (四)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相关工作要求
  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要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境外机构要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中国证监会牵头完善监测机制,建立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名单并持续更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网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对相关网络信息开展实时监测,对重大的问题线索进行通报并做好跟踪督办。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清理。国家网信办督促境内互联网平台完善发布涉非法跨境经营信息的审核和监测制度,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及时对相关涉非信息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对问题严重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进行严肃约谈并处罚。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境内网站、APP进行下架或关停。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管理部门研判通报的违法广告进行治理。
  (三)加强境外机构等约谈督促。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停止非法跨境经营的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做好现有账户规范。约谈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督促及时整改并清理相关业务。定期跟进落实整治政策要求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置。
  (四)开展重点案件调查处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其境内关联主体开展调查。调查取证中需要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按照协查程序商请支持。对后续发现的其他非法跨境经营机构,适时开展检查调查,实现快查快处。公安部强化与中国证监会协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
  (五)坚决处置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及其主体。对开展非法营销招揽、客户服务、开户审核等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境内主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非法业务活动性质认定、政策解释等专业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非法机构关闭、营业执照吊销等。
  (六)加强相关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明确政策要求,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供有关线索。国家外汇局持续指导和监督境内银行机构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配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查处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资金收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相关制度,压实境内银行机构在境内投资者购汇、跨境外汇转账环节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交易信息保存职责,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中国证监会统筹做好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跨境协作,金融监管总局做好配合工作。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遵守其适用的境内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风险警示,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九)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中国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宣传解读方式,亮明政策导向。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宣传整治目标与内容,引导境内投资者充分认识境外机构跨境展业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中国证监会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四、组织保障
  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境内银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反洗钱系统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加强境内相关经营主体登记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管。国家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涉非信息治理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依法处置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的属地责任。

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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