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贷清收纠纷,8人被提起公诉,案件一审经历三次庭审后仍未有结果。
  5月21日,上述案件一审的第三次庭审结束,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宣布休庭。被告人刘小华的一位亲属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此次庭审仍然没有结果。法院将于6月8日继续开庭审理。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东鱼台县检察机关指控,盛世闽商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闽商公司”)对抵押汽车贷款逾期、不能如约还贷的客户,采取“清收拖车”的方式索要高额拖车费,或变卖车辆抵债。指控称,该公司6名员工以及2名外包人员,共计参与拖车66起。
  公诉机关认为,闽商公司委托对逾期车辆实施拖车、控制、索取拖车费(差旅费)的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且闽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多处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同时指控相关涉案人员为“恶势力”。
  该案在融资租赁行业引发关注。该案辩护人张海律师认为,该案未有任何暴力催收行为,收回抵押在公司名下的车辆仅针对逾期客户维权,且有合同依据,应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遂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车贷清收纠纷引发系列拖车案
  2025年7月18日,闽商公司青岛办公室7名员工被鱼台县公安抓捕,公司账户被冻结。
  公司贷后部负责人张小华的亲属称,他们事先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因该公司所有业务、被抓人员都与当地没有任何关联。直到律师阅卷后才知道,2023年发生在鱼台县一起车贷清收纠纷中,与闽商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刘华宝曾参与“找人”拖车,刘华宝一案让当地将闽商公司纳入了视野范围。
  刘华宝的辩护人张海表示,触发该系列案件的,是鱼台县车主翟某某宝马车被拖一案,刘华宝因该案被抓,但该案委托方不是闽商公司,而是济宁另一家公司。
  2023年11月20日,车主翟某某在鱼台县公安部门报案,称其宝马车被盗。他此前将该车用于抵押贷款,由济宁市水发大正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正科技”)提供担保抵押,因长时间逾期,未能还款,大正科技公司委托拖车公司,将他的车拖走了。
  大正科技由水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60%,水发农业的母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属国企。起诉书显示:大正科技公司作为委托方,将拖车业务委托给了李欣的普达公司,李欣再以其控制的国霆公司实施拖车。
  2023年11月14日,刘某某先给这辆车装上了GPS定位,再由另外两人将车从鱼台县拖走。拖车成功之后,大正科技公司向普达公司支付了8000元拖车费。翟某某找不到车,向公安部门报警。
  案件资料显示,“11.20刘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
  张海称,刘某某就是山东万诚联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简称“万诚公司”)的刘华宝。起诉书显示,2025年7月18日,刘华宝被鱼台县警方刑拘。2025年8月16日,翟某某在支付2万元逾期贷款之后将车辆赎回。2025年10月14日,结案。
  张海表示,刘华宝作为翟某某宝马车被拖案的参与者,鱼台县警方在对其调查时发现,闽商公司2025年3月开始将部分拖车业务委托给刘华宝。闽商公司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由此进入办案机关视野,之后被刑事立案调查,承接委托拖车业务的刘华宝、袁伟与该公司6名员工一起被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看似“合法”实为寻衅滋事
  公诉机关认为,闽商公司“清收拖车”方式违法。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4年1月以来,闽商公司给浙商银行做助贷,从事二手车抵押贷款担保业务。闽商公司在客户贷款逾期后,为实现公司为客户代偿部分贷款的债权,采取“清收拖车”的方式,肆意占有被害人车辆,并以此为要挟,索要高额拖车费,或任意变卖被害人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张小华属于恶势力组织骨干成员,张某茂、林某生、许某琳、王某、刘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山东、福建、江苏、广东、新疆等地,通过地下清收队对逾期车辆进行清收,强行拖走被害人车辆,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车主索要高额拖车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被害人贷款逾期后,理亏的心理,通过所谓的“报警报备”,让其行为看起来“合法”实则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025年10月16日,该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张小华、刘华宝等8人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称,张小华主要负责对逾期客户催收。客户逾期后,张小华会安排、委托车队对逾期车辆进行拖车。后贷部工作人员张某茂的工作,是对被拖车辆进行出入库登记。
  而另一被告人林某生,主要负责以闽商公司控股的青岛北斗车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斗车服公司)的名义,向拖车队开具闽商逾期车辆的拖车授权委托书。
  而刘华宝与经营拖车业务的袁伟,在接受闽商公司委托业务之后,再委托拖车队,趁深夜无人之际,将客户车辆拖走,并在现场留下告知函,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暂为保管”拖至第三方车库,为后续的敲诈勒索提供条件。
  贷后部工作人员王某、刘某负责向部分被拖车的被害人索要高额拖车费。
  对于上述指控,辩护人张海律师表示,公诉方指控的66起拖车行为,对应的是66辆被拖车,共涉及18省市,65起未发生在鱼台县。仅刘华宝涉及一起对鱼台县欠款车贴GPS的案件,但这也是其他公司委托,与闽商公司无关。且该案件双方达成协议,已经还车,民事纠纷已经终结。
  张海表示,按照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司的卖车结清表显示,所有涉案借款租赁人(被害人)都有欠款,远远高出差旅费(拖车费)。他认为,此事应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遂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他表示,而闽商公司拖车行为,是收回抵押在公司名下的车辆,仅针对逾期客户维权,且有合同依据,均系合法车贷债权,应属民事纠纷;闽商公司6名员工都是从事后台文职工作,平时在公司办公室工作,未参与现场拖车,也未有过暴力威胁、非法占有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
  被拖车辆或抵债或清债后返还
  公诉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第一项指控称,2025年1月的一天,经张小华安排,林某生以北斗车服务公司名义,向刘华宝发授权委托,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刘华宝联系拖车队至福建省厦门市,将被害人陈某谦名下一辆长安牌车辆强行拖走,再登记入库。因陈某谦未能支付逾期贷款、拖车费,该车被闽商公司以51000元价格出售。
  不过,刘华宝的辩护人张海称,陈某谦从未遭遇暴力拖车和催收行为,他的车子抵押给闽商公司时,公司也有钥匙。所谓“拖车”,事实上是委托了一名代驾,将车开走了,并对其进行了告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海称,厦门公安机关对陈某谦作的询问笔录显示:2024年1月,陈某谦因缺钱,通过中介与闽商公司谈好用车做抵押贷款,将备用钥匙交给闽商公司后,从浙商银行获得7.5万元贷款,分3年还清。2025年1月,因其资金紧张,停止还贷,最初是银行催款,逾期三月后,他接到闽商公司电话说贷款逾期,要将车暂时收回保管。
  拖车时,陈某谦已还贷款2.2万。在其停止还贷,并表示无力继续偿还之后,闽商公司告知,只能卖车还贷,并询问他是否叫人去评估,或交由闽商公司处理。陈某谦明确交由闽商公司处理。闽商公司告知,这辆车最多值5万元。
  此后,闽商公司要求继续支付剩余2万元本金和利息,陈某谦支付了3次共3300元,认为已经足够偿还本金了,就没再还款。
  据张小华的辩护人张金武介绍,5月19日至21日庭审期间,公诉机关主要观点认为,闽商公司委托拖车行为涉嫌寻衅滋事、控制车辆,索取拖车费(差旅费)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同时认为,闽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多处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相关涉案人员为“恶势力”。
  辩护人张海说,公诉人在法庭上确认,陈某谦已将车辆出售给闽商公司,买卖合同真实。闽商公司依据该合同在借款人欠债、逾期违约的时候,对抵押车辆行使处置权利。
  张海说,66起拖车案情况都与陈某谦案件相似,只是有的承租人将付清贷款之后,车回到原车主手里;有的无力还贷,卖车抵债。
  在法庭上,张金武指出,闽商公司与所有承租人签订的都是同款格式合同,至于合同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应属民事纠纷。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为银行贷款兜底?
  闽商公司一切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是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分期合作协议。
  协议显示,闽商公司既要为银行贷款风险兜底,也受其约束,需在银行管理下开展业务。张小华的一位亲属表示,银保监会和合作银行,都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约束和管理,整个行业都是如此,没有例外。
  浙江商业银行与闽商公司等三方签订的《银联汽车金融平台分期业务合作协议》明确,闽商公司作为乙方,通过银联平台向甲方浙江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要求借款人、乙方与借款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并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完成其GPS安装并校验信号正常等手续。
  协议明确,借款人将车辆抵押至闽商公司。而借款人逾期未还或欠息,银行有权扣收保证金用于归还逾期欠款或欠息,若保证金被扣或不足,闽商公司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而银行有权对闽商公司的展业渠道进行穿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直营、合营门店、加盟商等,每月至少一次业务抽检,内容包括获客来源、营销方式、产品宣传、产品介绍、签约录音录像、收费定价等。出现暴力催收等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终止协议等行动。
  张小华的亲属表示,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也可以明确,闽商公司未有任何暴力催收行为。
  闽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转让给出租人,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该车辆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车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协议生效后,出租人既享有租赁车辆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出租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控制并处置车辆。处置车辆所得仍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另行补偿,若有剩余,出租人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承租人。
  一旦客户出现贷款逾期,闽商公司未直接出面处置车辆,而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
  北斗公司与万诚公司签订的《拖车服务合同》中明确,北斗公司协助万诚公司办理其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客户逾期的车辆合法合规的收车专项服务,万诚公司按指定原状取回,并停放在甲方确认的指定场所。
  协议明确,控制车辆之后,应该及时向收车地管辖的派出所进行备案,并第一时间通知北斗公司,明确不能暴力催收。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该案也是陈某贷款购车后,将车抵押给了汽贸公司,因车贷还不上致车辆被强行拖走,遂引发民事侵权诉讼。
  澎湃新闻记者 方岸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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