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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晚间,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ST华铭(维权)(300462.SZ)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2019年收购的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将销售推广等费用错误计入研发费用且未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导致2020年虚增利润2,531.54万元、2021年虚减利润3,570.37万元,构成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章烨军因未能督促按费用性质准确入账及权责发生制计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兼聚利科技财务总监范丽娜因未审慎核实费用归属及计提问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财务总监章烨军简历如下:

章烨军先生,财务负责人,1985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至2015年8月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该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章烨军2025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8.14万元。

公告如下:

当事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38976XM,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

张亮,男,19803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章烨军,男,19859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范丽娜,女,19765月出生,时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董事,同时自20185月至20214月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韩智,男,19626月出生,时任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华铭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2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铭智能违法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铭智能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20231027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能审慎核实上述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烨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能督促聚利科技按照费用性质准确计入相应科目,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丽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5月至20214月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铭智能、张亮、章烨军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经复核后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公司已于202310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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