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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重磅新规。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入手,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系统部署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这份纲领性文件将如何重塑行业生态?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从完善顶层设计到扶优限劣,从严格执法到协同监管,从规范国资基金到清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指导意见》打出了一套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政策组合拳,有望构建起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扶优限劣:“该出的出、该进的进”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等工作,私募基金行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各项措施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去伪存真。

  在准入端,《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明确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提出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并明确了综合研判会商的实施主体、工作要求等内容,强调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在退出端,《指导意见》提出,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入口端与出口端的各项措施相互配合,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净化生态,不断改善行业供给结构,促进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加快推进“N+X”制度体系建设

  如果说准入与退出机制解决的是“谁来管、谁留下”的问题,那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行业长期健康运行的根基。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已初步搭建起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制度框架。但总体来看,法规制度体系仍不够健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存在一定空白,在全面性和颗粒度上与行业发展及监管需求尚有差距。管理人监管、资金募集、基金托管等重点领域仍缺乏配套的行政监管规则,自律管理规则层级较低、法律效力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高度重视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并对此作出了全面部署。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围绕私募基金重点领域,加快推进“N+X”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具体举措包括:推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私募基金上位法基础。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聚焦管理人“信得过”,制定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聚焦投资者“担得起”,制定募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基金财产“看得住”,制定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合理确立托管机构的履职标准;聚焦行为“看得清”,进一步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

  严打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

  健全的制度需要严格的执行来保障。

  市场人士关注到,私募基金因其具有较强的非公开性,透明度较低,规范运作方面问题更加突出,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失控、不当利益输送、恶意侵占挪用投资人利益等情况,可能被利用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严肃查处私募基金领域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至2025年,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去年以来,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处以史上最重罚款,彰显监管态度,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

  央地协同 部际协作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工作

  在市场人士看来,私募基金行业涉及主体众多,涵盖私募机构、托管和销售、审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多方职责,需要凝聚各方合力。

  《指导意见》坚持系统思维,对私募基金协同监管和风险处置提出多项工作要求。

  比如,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

  又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等。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构建私募基金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

  市场人士关注到,目前国有资金已是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背离政策初衷和功能目标,偏离功能定位,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市场人士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引导国有资金回归初心、聚焦主业,更好发挥其在国家战略中的引领作用。

  防止不合规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误导投资者

  除了规范已登记备案的机构,防范不合规机构误导投资者同样不容忽视。

  实践中,存在一些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这些机构可能以私募基金名义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侵害投资者利益,有一定风险隐患,对此类机构和行为应当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针对这种情况,《指导意见》做出具体安排,首先是引导此类机构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防止不合规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误导投资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压缩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宋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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