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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洪小棠
  长期以来,公募基金高管由股东方兼任,在业内似乎已成了一项约定俗成的惯例。如今,这一模糊了公司治理边界、潜藏利益冲突风险的现象,正面临监管层的强力纠偏。
  经济观察报记者独家获悉,一场旨在规避潜在利益羁绊、加强公募基金独立性的行动已经悄然开始。
  率先换防
  政策的靴子一旦落地,市场的反应总是迅速的。近期,中信建投基金成为因高管兼任问题而公告变更高管的行业首例。
  2026年4月25日,中信建投基金发布高管变更公告称,因工作安排,黄凌离任公司董事长,原总经理、副董事长金强转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记者了解到,此次人事变更的原因,或是受到监管新规的影响。公开资料显示,黄凌此前在其股东方——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富委主任等核心职务,并兼任中信建投基金董事长。
  上述公告显示,在过渡期,自2026年4月23日起,由金强代为履行中信建投基金总经理职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时,在相关监管程序以及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前,黄凌仍将继续履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中信建投基金的这一动作,标志着行业内对于高管兼任问题的整改已经从内部沟通走向了实质落地。
  红线
  这场针对公募基金与股东方高管兼任的清理行动,并非毫无征兆。由于涉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以及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监管层依据上位法正在进行系统性纠偏。
  一家公募机构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透露,目前并未有红头文件直接下发,而是通过窗口指导和行政审批系统的强力约束倒逼机构整改。具体而言,针对高管兼任的监管动作分为三个层次展开:
  首先,在新增高管的任命上实施前端拦截。对于拟新上任“兼任高管”的申请,在基金公司与监管部门进行预沟通的阶段,就会被直接驳回。
  其次,对于此前已经走完内部程序但尚未完成备案的“兼任高管”,监管部门则在备案系统内“卡住”审批流程,不再予以放行,以此倒逼机构主动撤回申请并进行变更。
  最后,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大量存量“兼任高管”,监管部门也将逐步督促基金公司进行整改。这意味着,即便是在去年或更早时间已经合法合规上任的“兼任高管”,未来也必须面临二选一的抉择,即要么辞去母公司的高管职务专职留在公募基金,要么退回到股东方,由股东方向公募基金重新派驻全职高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属地的监管尺度在执行中表现不同,并非一刀切。针对“高管兼任”的情况,目前仍保留了一条豁免情形:如果作为控股股东的证券、期货公司主体没有资产管理业务,如通过专门的资管子公司展业,那么在该证券公司兼职,将不被视为在其他基金管理人兼职,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冲突。
  行业摸底
  中信建投基金的换防只是冰山一角。
  经济观察报记者通过公开信息不完全梳理发现,目前行业内存在股东方高管兼任公募基金董事长等高管的机构数量约为15家。
  包括安信基金董事长王苏望,同时担任国投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汇添富基金董事长鲁伟铭,兼任东方证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新华基金董事长银国宏,兼任控股股东金融街证券董事;南方基金董事长周易,同时是华泰证券的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主任;中邮创业基金董事长张涛,兼任首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
  记者统计发现,兼任公募董事长的股东方高管,往往是券商的一把手或是分管财务、资管的核心高管。这种权力集中的设置,在过去为券商整合业务资源、强化对公募子公司的控制权提供了很大便利,
  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的可能性。一位中大型公募机构稽查合规部负责人认为,监管层拆解券商高管与公募基金之间的“兼职网”,其底层逻辑在于捍卫公募基金的信义义务,建立起坚实的风险隔离墙。
  在该人士看来,券商作为卖方机构,公募基金作为买方机构,两者存在天然的利益博弈。当券商的高管,尤其是分管资管或作为一把手的高管同时坐在了公募基金董事长的位置上,其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或陷入身份撕裂的困境。
  例如,在公募基金选择交易席位分配、债券承销认购、代销渠道拓展等关键环节,“兼任高管”可能会为了母公司的业绩考核或股东利益,而损害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界定的利益冲突情形中,“兼任高管”能够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产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对手选择等关键环节产生影响,是必须规避的红线。
  另一名基金公司高管也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公募基金的受托责任要求必须具备高度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过去,大股东向基金公司派驻董事长、总裁等“兼任高管”的方式,有可能会导致公募基金自身的董事会缺乏有效的内部制衡。要求董事长专职化,是为了让公募基金的高管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基金公司的运营中。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随着基金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隔离要求日益严苛。高管兼任,意味着各项复杂业务的风险传染性极高。未来,监管亦不排除向银行系、保险系等公募机构进行高管兼任限制,这亦是金融合规和风险防火墙建设的必然要求。
  前述基金公司高管对此表示,券商系公募高管不得由股东方高管兼任的监管新趋势,是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向现代化公司治理、回归受托理财本源迈出的更为深远一步。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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