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辽宁一家民营医院院长期间,指使他人以“免费住院”等噱头诱导低保户、五保户到医院免费住院治疗,并采取开具不符合医保基金报销条件病志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578万余元。
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锦州市中院在上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张某等10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其中,张某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认定,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张某在任北镇沟帮子仁爱医院(以下简称仁爱医院,个人独资企业)院长期间,指使医院营销科的孙某、焦某、王某、胡某等人,在北镇市域范围内以“免费住院”等噱头诱导低保户、五保户到仁爱医院,医院接诊后无需缴纳或缴纳少部分费用就让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并规定每介绍一名低保户、五保户住院给予相关人员奖励200元。后张某指使金某(2022年10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葛某、孟某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在医院内科、康复科、疼痛科,采取开具不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报销条件病志的方式,骗取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北镇分中心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578万余元。
杨某在仁爱医院财务科从事药品采购、会计账簿核算等工作,并按照张某指示注册成立了3家公司,后将仁爱医院对公账户中的医保报销资金转移至3家公司。庞某为仁爱医院财务科出纳,按照张某指示将上述3家公司的资金取现并使用。同时,杨某负责统计、审批仁爱医院员工介绍患者住院应得的奖金,经张某确认同意后,由庞某负责发放。
2024年1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北镇分中心共向仁爱医院拨付医保基金4281万余元,仁爱医院将其中3657万余元拨付3家关联公司。经查阅3家关联公司银行流水,3家公司将收到的仁爱医院拨付款项全部支取现金。
专项审计报告还显示,张某、杨某、庞某的诈骗金额共计1578万余元(即金某、葛某、孟某参与诈骗合计金额)。其中,金某、葛某、孟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924万余元、630万余元、23万余元。孙某、焦某、王某、胡某介绍招揽低保户、五保户就医,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53万余元、30万余元、10万余元、0.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杨某、庞某、金某、葛某、孙某属数额特别巨大;焦某、孟某、王某属数额巨大;胡某属数额较大。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10人是共同犯罪,其中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10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9人也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不等;除胡某外,其余8人均被判处缓刑。同时,杨某等7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张某退赔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北镇分中心1578万余元(涉案人员已退赔赃款予以扣除)。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今年4月8日,锦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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