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文物局修订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征求意见稿明确,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博物馆现场公示、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藏品资源数据和藏品征集、退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取得藏品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藏品的真伪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本馆入藏标准。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对取得的藏品,博物馆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入藏手续,逐件填写入藏(馆)凭证或者清册,对藏品进行核收。
博物馆应当对完成入藏和定级手续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续的其他藏品,及时登入本馆藏品总登记账。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复仿制品、模型、非文物教学标本、当代图书资料等,应当相应设立各类辅助账册。藏品总登记账必须以纸质形式永久保存。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文物藏品可以在国有博物馆之间交换。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藏品,不得交换。国有博物馆将接受捐赠的藏品作交换、调拨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拟退出的文物藏品应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藏品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等。在对文物藏品作退出处理时,博物馆应当组织5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退出文物藏品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等进行评估;本馆人员不得担任评估专家。对有1名专家不同意退出的文物藏品,国有博物馆应当立即中止退出程序,并在五年内不得就同一件文物藏品组织退出评估。
征求意见稿还对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等做出规定。比如,凡不具备安全防范和消防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藏品;展厅、修复室等临时存放出库藏品的场所,必须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和定岗保卫人员负责藏品安全;借用藏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等。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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